《南都周刊》2010读者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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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2009-2-13 11:01:11 来源: 南都周刊 浏览量: 6019 跟帖 1 条
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作为在法律与现实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的这些赤脚律师们,又有怎样的生存状态?今年2月,纪斯尊正式提起上诉,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免费“公民代理”是与非
  纪斯尊决定上诉。他以一审律师辩护不力为由,重新请北京的刘晓原律师和福州法炜律师所的林洪楠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律师因杨佳案而出名。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纪斯尊第一次栽在“律师”的名份上。早在2002年,纪斯尊在闽北为一起案件做代理时,就曾经因为“冒充律师诈骗500元”的罪名,被地方公安局拘留了13天。尽管这起案子的当事人托溪村主任郭恭文一再强调:“老纪是被冤枉的。”

  类似纪斯尊的公民代理人,准确数据无法掌握,在珠三角地区,根据《望》周刊统计,不下500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弱势群体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缓解了弱势群体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同时,他们的存在也引起有关部门的质疑。“做公民代理,需要非常小心。”同样身为公民代理人的范燕琼说,纪无律师资质,平时他多强调自己不是律师。

  作为公民代理,不允许收费。按照他的朋友的描述,纪斯尊和当事人之间,显然是采取了基于诚信的一种民间合作模式:打官司阶段免费,案件成功之后,当事人会对纪斯尊付出的交通、时间、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洪楠说,这种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实践中也不会去管。不然,一腔热情的纪斯尊无法解决生存问题。

  而根据《望》周刊2007年10月的报道,这些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时,每起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最高不超过总额的6%。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要退还。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在现实中,这条规定却演变成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律师法只能规范律师行为,我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投诉和意见,公民代理可以收费,因为他付出了劳动。否则,只要不准公民代理收费,就不会有更多的帮助别人打官司的公民了。” 刘晓原说。

  而对于公民代理实施资格审查问题,林洪楠律师认为,这并无法律依据。实际上,法律对于公民代理资格很宽松。只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书,即可代理。林洪楠说:“对于公民代理的资格,本来法院就可以审查,但是现在又多了一个司法局的行政审查,有些多管闲事。”

  多年来,对公民代理要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制度,民间一直有争议。目前国内对于公民代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林洪楠介绍,河北和吉林严格一些,而福建也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定,各地具体执行情况并不统一。身在南平的公民代理人范燕琼说,在她那里,只要出示公民身份证即可。

  纪斯尊也意识到了让他身陷囹圄的这条规定的模棱两可。在日记中他写道:“如果我为了为民维权,自制公民代理证明,这本身是对司法制度不合理规定的嘲讽,这是本案发生的具体原因。”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林洪楠认为,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公文是指)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十二类。

  林洪楠说:“一个区的司法局的登记表格,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之内,它还不够格。而且‘同意’属于领导签字,‘领导批示’只是领导个人的名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执行,所以‘同意’并不算伪造公文的行文。”

  “这起案子违反中央信访条例,有打击报复之嫌。”林洪楠认为,因为老纪常年为弱势群体做公民代理,得罪了一些人。

  他甚至拿出一些报道,上面记录了纪斯尊的赫赫战果。2004年的寿宁开矿纠纷案,曾被《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疯狂采矿谁来监管”为题报道。寿宁噪音污水扰民案件,曝光后被福建列为污染大户挂牌督办。这些案件,多以山林和土地侵占为主,其背后多为官民冲突和利益角逐。其中,老纪作为公民代理的多起案件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纪斯尊租住的福州市苍霞社区状元弄9号的法律咨询站已经人去屋空。这里曾经很热闹,很多人慕名而来,寻找名声在外的纪斯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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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3 15:59: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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