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推荐
发生在湘西凤凰县的塌桥之灾,无疑正是近来最为业界关注的国内灾难性事件。全国数十家媒体及时赶往凤凰县采访报道,向公众实时传递事件真相。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在这样一个严峻的时刻,在惨案现场附近,竟然发生了多家媒体记者在当地县城一家招待所正常采访时被殴致伤的严重事件。据悉,动手打人者系当地政府人员。
我们至今没有看到打人者受到相应处罚、当地政府官员向受害人公开道歉的消息。更有甚者,湘西宣传官员事后仅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遭遇的“不愉快”致以“歉意”,且宣称其他媒体进行采访属于“违规”,“非法采访人身安全不受保护”。 对于这种言行,惊愕之余只能以“太过荒谬”概之。只要对生命存有真诚关怀,只要不想让这样的惨剧重演,公众必然而且也完全有权利了解事故的真相,为公众知情权,新闻记者必须尽职尽责地进行采访。五名记者对遇难者家属进行采访,正当性就毋庸置疑。进一步说,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角度看,任何一个人都有权了解事关公众利益的信息。在任何法律法规的层面,“非法采访”一说都难以成立。 当前壅塞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的最流行做法之一,是以质疑记者作为采访者的“真实身份”为名,对采访活动进行阻挠。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采访者之所作所为。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当由司法去解决。任何情形下,此事均不可由任何人用暴力去校正。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人身安全是公民最低限度的权利。身为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均有保护之责。岂能面对记者人身权遭遇侵犯的现实,公然推卸责任,甚至视为当然? 回首往昔的惨剧,我们可以看到,对记者而言,其动机可能成为被打理由,其证件可能成为被打理由,甚至其所在媒体的官方权威度也可能成为被打理由。而行凶人往往能够以种种借口得到当地官方不同程度的荫庇。这种情形在昭显少数地方政府官员对于舆论监督的恐惧之情的同时,更表明其法治意识之淡漠。 国内外的历史都已证明,记者这个职业特殊但并无特权。一方面,新闻工作者承载着现代社会特殊责任,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重要角色,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另一方面,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其实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保护记者的这些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从凤凰塌桥记者被殴事件中痛定思痛,我们更应重申这个基本道理。 胡舒立《财经》杂志 总192期 [2007-08-20]本报有删节 电子报编辑:夏之荷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