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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点 维护新闻自由 首在保护记者权利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湖南凤凰县在建的大桥坍塌是一个突发恶性事件,受到全国人民乃至世界舆论的关注。 事件发生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很关心,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处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却发生了前去采访报道的记者遭到围殴的事件,而且围殴记者的人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性质就更加恶劣。 众所周知,新闻报道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落实新闻自由首先就要保障记者的采访自由,而保障记者采访自由的前提之一,是保障记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一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该法律草案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草案一审稿第45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处以罚款(草案一审稿第57第2款)。 这样的规定立即招致全社会的质疑,所以,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上述相关条款均被删除。这正说明保障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限制新闻自由不得人心。在今年年初,国务院还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工作透明化的理念。 但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更重要是为了掩盖某些腐败行为,往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公开信息,主动配合新闻报道,反而封锁消息,限制新闻采访。轻则回避媒体,拒绝接受采访透露信息;严重的直接对记者进行人身伤害,实施殴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此次记者在凤凰县采访被殴打正是典型代表。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做出严肃处理,否则后果可想而知:一方面是政府瞒报、谎报信息的行为会更加猖獗,腐败行为得不到舆论监督;另一方面,由于记者的工作环境甚至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除了个别具备道德勇气、有大无畏精神之人,多数人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面对恶性事件只能选择放弃监督保持沉默,甚至还有可能沦为粉饰太平的附庸。长此以往,受害的是整个社会,一个无人敢说真话的社会将失去发展的希望。 事实上,记者这个职业并不是一个特权职业,记者不是警察。记者的采访权利来自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任何公民,对于任何社会事件都有权去关心,他可以通过自发调查的方式了解真相,然后向媒体投稿,也可以通过供职于媒体来从事职业的新闻工作。 所以,当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关心前来采访的人是不是记者。关键在于,应该更彻底披露信息,更坦诚面对社会舆论。唯其如此,才是上上之举。 信息开放是一种世界潮流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凤凰塌桥事件中记者采访被打,在法律层面上,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伤害行为无论是对记者还是对普通人都是不能允许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行为本身,又是侵犯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 此事的发生,显然跟当地权力部门和既得利益者是有某种牵连的。打人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性的反应,希望就此尽可能回避一些监督,减少麻烦。 但事实上,在社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他们的这种做法,对上不符合胡锦涛、温家宝关于“媒体要介入负面社会事件的报道中去”的一贯精神;对下而言,也是对老百姓知情权的一种限制。 现代的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是通过媒介来实现的。每个公民不可能事事都自己去打听,自己去探索,那样的话,社会成本太高了。这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运作特点。媒介就有了这样的一种自然授权,它代表公众来执行知情权和采访权。 新闻自由首先是采访自由,新闻媒体派出的人员并不仅仅代表记者本人,甚至不仅是记者所供职的某一个媒体本身;它代表的是整个媒体的采访权,实际上是老百姓的知情权的一种延伸。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官员,不可以挑选记者、挑选媒体。凤凰塌桥事件后,多一家媒体、多一双眼睛,事件真相就更容易被揭露。 因此,只有多一些角度,多几双眼睛,才能使事件真相被揭露出来,媒体报道也才更加均衡,更有结构性的优势。保护知情权本身也需要保护信息的丰富性,只有信息是丰富的,这个权利才是充分等到保障的,只允许从一两个角度,采取一种模式去解读,这也是对知情权的一种限制。 需要注意到,记者在凤凰被打事件中,当地一个借口是“打假”;当地官员称只有新华社、《人民日报》的记者在凤凰采访才能得到保障,其他的都属于非法采访,人身权利不受保护。但结果呢?包括《人民日报》的记者也被打了。这正说明保障记者权利需要的是普遍性保障。在中国,现有2000多家报纸,数千家广播电视台,接近1万家杂志社,这些机构都是新闻媒介,不能忽视这一点。 国际上有一个预测,到2010年的时候,60%以上的新闻最原始的提供者,都将不是专业的新闻工作者,而将是非专业的个人。这是一种潮流。不管中国有什么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制度安排,这个潮流是不会改变的。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也不能逆潮流而动。信息开放本身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管理方式去管理信息。 国外有“阳光法案”,其针对的就不是记者,也不是新闻机构,而是公民个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旁听政府或者政府机构所召开的会议,查阅政府机构的文件,可以就政府的工作向有关的行政首长进行质询,这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国外是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而媒体只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中利用最多的媒介而已。我相信,在所谓的新闻记者身份的认定方面,中国在未来应该有一个更加开放的管理思路和方式,不能够仅仅为了减少所谓的麻烦,而自缚手脚。 因此,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而言,中国应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介采访自由、采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的公务员或者相关公务信息的掌握者不能拒绝采访。这要成为一项义务,如果不作为,应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进行谴责、受到追究。 建立这种制度可以改变官员的行为。过去为什么我们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倾向于不说?就是因为我们的权力责任制不对称,他不说可以不负责任,说了反而要负责任。这是不对称的。以后应该是无论他说不说,都要负责任,不说也要为他不说的行为负责任。这样就能够保证,一个官员、一个公共信息的掌握着,他面对社会的质询、记者的采访,要考量哪个是更符合职务行为的,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负起自己的责任来 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我们新闻队伍本身,也要加强内部的管理。新闻机构的管理应该是相对比较严谨的。现在,随便是谁,都能以媒体记者的身份出去采访,这也是一个乱象。我们有些新闻单位以采访的名义去勒索别人,这也是有的。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自治、自律,如果这种恶劣的行为不能加以自清的话,只会增加媒体的负面形象,记者在面对公众行使权利时将继续遭遇阻碍。■ 《财经》记者王和岩采访整理 电子报编辑:夏之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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